□本報記者袁定波文/圖
  12月9日至10日,備受社會關註的康菲溢油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在天津海事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從庭審的整個過程看,庭審程序嚴謹規範,庭審秩序井然有序。”大連海事大學教授、副校長單紅軍旁聽了當天的庭審。
  單紅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鑒於原告未能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庭考慮出庭的原告代表均系非法律專業人員這一具體情況,將法律術語轉化成便於理解的大眾化語言加以清晰的闡釋和說明,保證訴訟當事人能夠在平等的地位上行使訴訟權利。
  “本次庭審過程中有兩大突出亮點:對庭審活動採用微博直播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審判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此外,對有專業律師代理的國外當事人和沒有專業律師代理的國內當事人給予了充分、實質上平等的訴訟權利保障,真正意義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單紅軍看來,這兩大亮點一方面彰顯了訴訟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預示著未來審判結果的實體公正。
  此次庭審從9日持續至10日13時才結束,該案從立案到開庭更是歷經3年時間,這其中又有哪些原因呢?
  記者瞭解到,天津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該案,組成了由副院長吳立群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順平、代理審判員陳建鵬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本案立案後,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兩被告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法律文書。因被告康菲公司系在利比裡亞註冊的公司,而利比裡亞政治局勢動蕩,該被告2012年年底才辦理完畢經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手續,並於2013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天津海事法院曾先後召集原、被告進行了兩次證據交換,並就21名原告的養殖權利和養殖面積向當地政府及養殖海域權利轉讓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在此期間,原告數次變更訴訟請求並補充證據,最後提交證據的時間是2014年7月6日,最終確認訴訟請求的時間是2014年9月10日。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傅廷中告訴記者,康菲溢油污染案件從立案到開庭時間,從錶面來看距人們期望的結案時間稍長一些,但這是一種正常現象。
  傅廷中解釋說,本案案情複雜,案件涉及的當事方眾多。本案當中的原告最初有29人之多,雖然後來有8人撤訴,但最終參加訴訟的仍有21人,法院需要逐一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及其訴求。本案中,原、被告共提交各種材料和文件多達幾百份、上千頁,法院需要逐一核實材料的真偽。此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本案中的被告之一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系在利比裡亞註冊的外國公司,由於利比裡亞政局動蕩,無法按時完成法人資格的公證、認證,在客觀上影響了案件審理的進度,也大大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因此,不可能像普通海事案件那樣在短期內審結。
  “正是由於海洋油污案件,特別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案件所具有的複雜性,我國海商法才為這種海事請求規定了3年的訴訟時效,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到6年,國外也是一樣的。”傅廷中舉例說,1969年發生在英吉利海峽轟動全球的“托利堪庸”號油輪污染案件,其審理過程也是曠日持久,最終還是以和解的方式結案。
  在單紅軍看來,康菲案是一起典型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由於該案一方當事人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為在利比裡亞註冊的外國公司,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於涉外民事糾紛,應依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查明案件適用的法律。根據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鑒於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未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故本案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我國的法律。
  在這起案件中,21名養殖戶應提供哪些證據呢?單紅軍表示,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由於污染者承擔嚴格責任,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與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有所不同。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訴訟中,原告方須就其遭受的損失、損失的金額以及污染責任者等事實提供證據。具體而言,這些證據應包括:受溢油污染損害時間、地點、範圍、對象的事實記錄及證人、證言等。油污存在的證據,如採集的油污。有資質檢測機構對油污的檢測報告。有資質鑒定機構或公證機關對損害情況的鑒證。受污染損害的損失清單、損失金額及計算依據。證明污染損害的原始單證,包括可證情況的照片、錄像等。”單紅軍說。
  (原標題:康菲溢油案從立到審緣何歷時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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